台灣中油連續十五年獲得惠譽信評公司評等「AAA(twn)」
惠譽信用各評等等級代表受評者具備最為強健的財務承諾償付能力,此能力受可預期之事件負面影響的可能性極低
註:一個評等等級可以加上「+」或「-」的微調符號,以代表其在某個主要評等級別中的相對地位。
為全面落實穩健的公司治理,台灣中油訂定「公司治理實務守則」、「道德行為準則」、「董事會議事規範」,並遵循「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經濟部所屬員工廉政倫理規範」等規定,秉持誠信原則執行各項企業經營活動,嚴禁任何貪腐、賄賂及利用職務圖利他人或自己等任何形式舞弊行為,以持續強化董事會職能及發揮監察人功能。
台灣中油為經濟部100%持股之國營事業,最高治理單位為董事會,且由董事會代行股東會職權,共設有13席董事及3席監察人,皆由經濟部指派,其中設有2席獨立董事,董事長及總經理屬執行董事。董事及監察人主要學經歷、薪資組成及進修情形可參閱股東會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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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中油每月召開董事會議,審定各部門重大經營策略並檢視營運報告及其執行進展,評量經營團隊的業務績效,維持公司持續成長並符合市場需求,另依「台灣中油應提報董事會工作事項明細表」,企業營運計畫、開發及導入新產品須提報董事會評估管控,每月董事會議事錄皆公開於公司治理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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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中油針對公司策略計畫、探勘業務、經常性採購及台灣中油高階人員之選任,於董事會下設「事業計畫」、「探勘」、「採購」及「高階人員提名人選」等審議小組,於董事會會議前充分討論各議案,再將審議意見提供董事會參考,以節省董事會議事時間並提升議事效率,2020年共討論30次。
台灣中油為公開發行之國營事業,仍依循《上市上櫃公司訂定道德行為準則》制定經董事會通過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道德行為準則」,以及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經濟部所屬員工廉政倫理規範」等規定加強規範全體人員(含董事會成員、管理階層及一般受雇員工)的商業行為,並秉持誠信原則執行各項企業經營活動,嚴禁任何貪腐、賄賂及利用職務圖利他人或自己等任何形式舞弊行為,得以確保健全的永續誠信企業文化。
遵守政府法規為最基本的要求,台灣中油持續關注對公司具潛在影響之政策,並配合國際公約。同時,訂有各項規定與程序,確保同仁得依此執行業務,2020年未有違反社會與經濟領域法律和規定之情事,亦無相關反競爭、反托拉斯和壟斷行為與相關法律行動。
台灣中油廉政工作主要以防貪興利先行、肅貪在後為原則,藉由研訂業務興革防弊措施,及建立「台灣中油政風人員會同監辦採購原則」及「採購與政風部門異常資訊通報機制」等作為,期能適時發揮防杜採購弊端與公開、公正及透明競爭之效益。台灣中油各單位設有廉政專責政風部門者,均被納入廉政風險評估之範圍,2020年度各單位皆辦理廉政風險評估作業(占總單位數量100%),研提50件可能滋生之「廉政風險事件」,均依情節輕重追究相關行政責任、追繳款項,涉及刑責者依法函送偵辦。
廉政風險程度
類型
處理方式
低度廉政風險 (占62%)
工作人員虛報差旅費用、違反公務車使用規定、違反廉政倫理規範等
已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並研提興革建議,導正缺失。涉及刑責者,除持續蒐報情資,函送偵辦外,亦全力配合檢廉單位偵查。
中度廉政風險 (占38%)
加油站帳務作業異常、廠商涉不法圍標、廠商違反採購契約
高度廉政風險 (占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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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中油設有多元廉政檢舉管道,2020年另接獲前案偵辦結果共計12案,分別為起訴1案,緩起訴7案及判決4案,並未發生重大貪瀆之情事。此外,為強化員工廉潔觀念,同步將違紀之案件,定期彙編成宣導案例向員工進行宣導。
內部廉政檢舉管道
步驟一 政風部門接獲檢舉案件
步驟二 行政調查之方式蒐集相關證據,並研析違法、違紀之事實
步驟三 查處之結果簽報機關首長及主管機關政風機構
步驟四 追究行政責任或函送司法機關偵辦
外部廉政檢舉管道
SDGs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