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註:1.依政府核定氣價公式計算,102年4月份於中油公司權限內平均調降0.83%,公用天然氣事業NG(2)應調降0.17元/立方公尺,調整後牌價為21.47元/立方公尺;公用天然氣事業NG(1)應調降0.16元/立方公尺,調整後牌價為19.70元/立方公尺;中油公司原應依調整後牌價向公用天然氣事業收取。 2.為配合穩定物價政策及照顧民生,並依據101年10月22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決議民國101年10月、11月、12月家庭用天然氣價格不予調漲,故目前供應公用天然氣事業所經營之家庭等民生用戶實際售價尚低於牌價,所吸收價差於氣價調降時進行回補。爰102年4月份中油公司供應公用天然氣事業所經營之家庭等民生用戶NG(2)仍維持3月份之實際售價21.00元/立方公尺不予調整;NG(1)仍維持3月份之實際售價19.27元/立方公尺不予調整,且該實際售價僅就中油公司供應公用天然氣事業所經營之家庭等民生用戶適用之。 3.供應公用天然氣事業所經營之家庭等民生用戶之實際售價低於牌價之部分暫由中油公司吸收,並於未來天然氣價格下跌時持續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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