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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信箱
  • 日期:112-11-15

有關獨立董事信箱用途及處理流程說明:

  1. 為建立員工、股東及利害關係人與獨立董事間之溝通管道,特設置獨立董事信箱;且本信箱僅本公司張建一、曾參寶及陳月端等 3 位獨立董事可開啟,並由各獨立董事以密件作後續處理。
  2. 另若民眾、員工、股東及利害關係人擬對本公司業務提出意見、批評與指教,請逕送「意見信箱」(意見信箱內含 4 個寄信對象:業務主管單位、董事長、總經理、政風單位),俾便及時處理。
  3. 請陳情人確實填寫真實姓名或住址(包含Email),俾利回復。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1款規定:人民陳情案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得不予受理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4點第1款規定: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不予處理,但仍應予以登記,以利查考:
    (一)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
前項第二款一再向原受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陳情而交辦者,受理機關得僅函知陳情人,並副知交辦機關已為答復之日期、文號後,予以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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