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第3條、第4條及第5條規定辦理。
二、公告事項:
(一)本案本公司於115年7月1日公告招商,申請期間自115年7月1日至115年9月30日止,依本案申請須知第5.8.2條規定,若涉及變更或補充本須知內容者,主辦機關得另行公告,視為公開評選文件之一部分,並得視需要延長公告截止收件期限。因本次釋疑回復及第1次補充公告內容無涉及重大變更事項,本案受理申請文件期間不予延長,仍依本案申請須知5.7.1.1條及第5.7.1.3條規定至115年9月30日下午5時截止。
(二)本案公開評選文件釋疑回復情形表及第1次補充公告-修正前後差異對照表如附件。